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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常见问答
 

闭庭后,是否可再组织当事人对新证据进行质证?

  甲乙是夫妻。甲是某单位的职工,乙为无业人员。现两人离婚,对甲在单位的集资款 10000元,甲的父母有争议。本案在8月已闭庭。法院打电话来说,甲和甲的父母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该10000元是由甲的父母出的。
    现有以下证据:
    1、8月份在开庭审理中,甲对10000元的集资款作了认可,但没有出示该集资款的收据并说只有甲单位的职工才有权集资。
    2、现在估计甲和其父母提供的新的证据可能是
    A 甲的父母在集资前从银行取了10000元的取款记录。
    B 甲的所在单位出示的证明,证实甲的集资款是甲的父母所出。
    C 甲的所在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该收据上是甲的父母的名字。(该收据是文具店能随便买到的三联收据,两家单位是正规的事业单位)
    值得一说的是,甲的家族在本地的势力很大,其姐姐是甲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问题:
    1、法院在闭庭后能否在组织当事人质征?当事人是否可以不质证?
    2 A /B/C是不是新的证据?如果是能证明什么?

    解答:
    如果本案法庭指定了举证期限,那么甲方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乙方有权拒绝进行质证。
    a、b、c属于新证据,可以证明甲的集资款是由其父母缴纳的,至于证据是否充分,由法庭裁判。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据此,在闭庭后,法庭不应再组织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