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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常见问答
 

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杀人?

        

   今年三月左右,甲在自己的庄稼地里放了老鼠药(药水渗泡的花生)。有一天,乙带着孩子在地里干活(甲乙的地紧挨着),有三个小孩,其中两个是乙的小孩,另一个是丙的小孩。乙的两个小孩看见甲的地里的花生,就要去拣来吃,丙的小孩说:那是用来闹耗子的,不能吃。乙的两个小孩不听劝,吃了,结果两人都中了毒,其中一个小孩因抢救无效死亡(很可怜啊)。 乙已告上法庭。问:对此事,甲有没有责任?如果有,应付什么样的责任?罚款(多少钱)还是坐牢( 多久)?现在甲被关押在本县监狱已有两个多月,法院既未定罚却又不许回家。这符合法律程序吗?
    
   
 解答:1 对于此事,甲应该负法律责任,因为作为老鼠药(药水渗泡的花生)暴露在露天,很有可能使人误食,因为花生同时又可以食用,甲应该预见到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遇见到,或者轻信能避免,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例如警示措施)。根据《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 对于此,甲应该承担以下刑事责任,但是在量刑方面,法院应该考虑到其他孩子能够辨别老鼠药,说明甲曾做过一些工作,或者当地有这一习惯,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