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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常见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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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内员工生病,是不是工伤? 我公司是一家私营小企业,最近工作比较忙,招聘了一些装配钳工,在试用期内(由于当时业务忙,没有和该员工签定试用合同。只是口头和他约定了试用合同),其中一位曹姓员工, 在吃晚饭后(在休息区),喝口茶呛到了。咳嗽一下。倒在了地下,送到医院检查,发现脑血管爆裂。其家属事后找到公司,要求认定为工伤处理。我公司咨询了医院,医师认为,此人的疾病是个人原因饮食习惯形成的,不是单位造成的。(他到我司试用仅20天工作中无促使他发病的诱因) 当地劳动保障局对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项,认为是工伤。 请问 1. 该员工是否算本单位职工? 2. 上述情况是否是工伤 ? 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规定: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因此,该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医院鉴定为其个人身体原因造成,并不属于职业病的范围,也不符合该《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你公司可以不给予其工伤待遇。但这和该职工是否与你司签定劳动合同,和是否属于试用期没有关系。没有劳动合同,但建立实际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和该条例。同样,法律对试用期的职工一样平等对待的,而不会因为其在试用期就和普通职工有什么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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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