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 99 年给一建筑公司送去了一批建材,没签书面合同,当时对方一个业务员给了一个条子, “ 今欠某某公司(我方)货款 XXX 元 ” ,落款是某某公司(对方),下面写着业务员的名字,日期是 99 年。该公司一直没付款,我现在想起诉,也找了律师咨询,可是问了两个律师,他们的意见不一致。第一个说在落款日之后的两年内如果我不起诉或者没证据证明我找过这个公司要帐,就过了诉讼时效,理由是如果没书面合同,就应该视为当时就该付款;第二个律师说写欠条不代表当时就该付款,只是证明欠款的事实和数额,因此我可以随时起诉,时效是二十年。我想请第二个律师代理,但是又怕她的理由站不住脚,想请律师帮着我解答一下。
另外,我的欠条上没有对方公司的公章,我怎么才能证明这是对方公司欠得钱呢?
解答:
我基本同意本案中第二个律师的观点。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确定诉讼时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你方 “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 的时间。本案欠条上并没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第 62 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合同中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你方有权随时要求对方还款,但自你方要求对方还款,而对方不还款的时候起,你方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自这个时间起开始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如果你方一直没有向对方主张过权利(即索要过欠款)的话,那么最长的受法律保护时间为二十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