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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常见问答
 

对方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怎么办?

  纪某以其私人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由,向本人借款人民币 30000元,并立了借款单据,注明一个半月内还清,延期还款按每月1.5分利息计算。但在还款期限过了四个月,并在本人多次催还未果的情况下,本人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胜诉。判决书于2004年2月14日生效。但至今为止,由于法院人员未具体执行(找不到其本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当初判决时纪某就未到庭)。本人打电话与其联系,其依然拒绝还款。请问本人应如何才能讨回本应属于自己的借款。另:纪某所开公司现仍有营业,为一装修公司,挂靠在一家大型的集团企业。

    解答 1 :
    1 、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不管实际能否得到执行,都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超过一年后,法院将不再予以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2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采取扣押、查封、查询、划拨、变卖等多种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在以后的任何时间,债权人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都可以随时向法院执行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