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援动态 法援简介 法援申请 典型案例 “148”专线 法律法规 论坛
 
“148”常见问答
 

用石头砸向小偷,致其死亡,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村民杨某的房屋修建在公路旁的山坡半山腰处面向公路,沿公路有一条小河,当日下午,杨某到学校看望儿子后沿着小河回家,突然看见其家中一楼的窗户跳出一人,杨某立即在河边拣了一块石头朝家中赶去,到了房屋外后,杨某没有发现从窗户跳出的人,但听见房屋二楼有鸡叫声,杨某便从房屋前绕到房屋后(杨某的房屋为全木质结构,二楼后墙壁没有封堵,连接着山坡)而没有从二楼正门进入,当杨某走到二楼后墙壁处时,看见本村另一村民皮某( 14 岁)正躲在二楼正门处,左右手均拿了一块石头,杨某便从后墙壁往正门方向走,这时皮某发现杨某,便立即开门向外逃跑,杨某便在后面追,跑出屋外几米时,皮某右手举起石头侧身做向杨某投掷石头动作时,杨某先于皮某将其手中的石头向皮某掷去,石头砸在皮某左耳上方头部立即出血,皮某捂着伤口向山下跑去到河边清洗伤口,杨某也跑到公路边拦了一辆大巴车借司机的电话报了警,警察到后发现皮某头部被砸处头骨凹陷,皮某在河边死亡。事情发生时只有皮某和杨某在场。据调查,皮某在该村系惯偷,曾经三次被村民现场抓获其入室盗窃。
    请问:杨某向皮某投掷石头砸伤皮某后造成皮某死亡,应如何对杨某的行为定性?
    以上案情真实,现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欲以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杨某。

    解答: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有一定的防卫情节,但是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此我认为属于防卫过当,公安机关的定性我认为还是比较恰当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在量刑中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第二百三十四条: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