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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常见问答
 

单位是否有权处罚本单位的职工?

        
  

  在今年4月份,由于工作的原因我和他人发生了一点口角,由于年轻太激动所以和对方打了起来,后来造成了对方轻微的伤害。这件事情最后交到了当地派出所,后来又由派出所交到了当地公安局,公安局处理此事的结果是:让我承担对方所有的医药费,总共 1000 元,但并没有给我开具体收据,只是以押金的形式开了个收条,而且还给予我现金 100 元的治安罚款,当时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以把所有的费用都交清了,并收到了当地公安局开具的治安处罚通知书,并且告诉我事情已经处理完毕,并进行了教育,我都接受了。处理完毕此事的时间是5月15日。我以为事情已经完毕,并接受了教训,可是就在今天我收到我们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说:由于我殴打他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直接影响到行业年终的总评比,有可能牵扯系统部门的所有年终考核的成绩,就要求我交 200 元的罚款,说才可以处理此事。我不明白,我是否应该去交这笔罚款,如果要交,为什么要这样做,如果不必要去交,那么我又要用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呢?

    解答:
    你们单位是没有罚款的权力的。(而且你的行为业已经过派出所处理,故,其他行政机关也不能对你再次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第十五条规定: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第二十四条规定: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因此,单位对你的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无需交纳该罚款。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