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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常见问答
 

公安机关处罚错误,应如何承担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

向被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公安机关给予公民的错误处罚,可从两方面纠正:(1)撤消原裁决,向受处罚人承认错

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如有丢失、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如果是处以拘留的,应立即释放;

(2)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

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民事责任”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返还原物等。无论在精神上或物质对被错误处罚的

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均应予以物质赔偿。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后,对于违法拘留、在治

安管理处罚中公安机关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

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

国家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