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首页 | 法援动态 | 法援简介 | 法援申请 | 典型案例 | “148”专线 | 法律法规 | 论坛 | |
[中国法律援助]
|
|
|---|---|
|
吴爱英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2009 年 6 月 9 日 )
这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是一次很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任务,表彰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关心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队伍。刚才,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孟建柱同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同志,在百忙之中亲切接见了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并合影留念,周永康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对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切实服务困难群众、切实保障公平正义、切实促进和谐稳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孟建柱同志出席了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论述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周永康、孟建柱同志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刻,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亲切关怀,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周永康、孟建柱同志重要讲话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第四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认真履行职能,扎实开展工作,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成绩显著。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依法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以及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积极为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效地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广大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困难群众提供了大量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 2004 年以来,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平均每年以 30 %的幅度递增, 2008 年办理案件近 55 万件,提供法律咨询超过 430 万人次。 法律援助制度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和制度建设,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办案补贴标准等“三项标准”制定任务基本完成,确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和支付办案补贴的依据。会同公检法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部门的配合工作机制。各地加快立法步伐,全国已有 25 个省 ( 区、市 ) 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案件质量管理等工作制度,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落实法律援助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截至 2008 年,全国有 88 %的地方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004 年以来,法律援助财政拨款年均增长 30 %左右, 2008 年,全国财政拨款达到 6.7 亿元; 2005 年中央财政开始下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目前,有 19 个省 ( 区、市 ) 建立了省级财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初步建立了中央、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转移支付制度;社会筹资渠道不断拓宽,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地方法律援助基金会积极筹措资金.有力地扶持了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截至 2008 年底,全国已组建法律援助机构 3268 个,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55708 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达到 12778 人。法律援助工作已经成为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尽心尽力为困难群众服务,涌现出了昆明市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佟丽华等一大批先进典型,今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在此.我代表司法部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祝贺 ! 向全国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致以亲切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 下面.我就贯彻落实周永康、孟建柱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讲几点意见:
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法律援助工作既面临难得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统一到周永康、孟建柱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 一 )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目的。法律援助直接面向社会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法律援助工作必须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坚持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困难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标准,围绕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不断改进和创新服务方式手段,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升服务效果,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 二 ) 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困难群众更加希望公平、更加渴望公正,不仅要求有效解决问题,还期待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实体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还期待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还期待降低维权成本、减少讼累。我们一定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使困难群众平等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法律的公正;依法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坚持依法执业、依法办事,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 ( 三 ) 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对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困难,因经济关系调整引发的民生问题增多,社会和谐稳定面临新的压力。中央提出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出台了一系列“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 的政策措施。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中负有重要职责。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 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涉及就业、就学、就医等民生事项的法律服务,推动党和政府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落实,调动人民群众同心协力、迎难而上、共克时艰的积极性,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是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迈上新台阶,再上新水平。
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根据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 的决策部署和周永康、孟建柱同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 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总的目标是: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提供能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网络进一步健全,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进一步增加,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物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壮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根据上述总的要求和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 一 ) 切实做好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 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职责。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涉及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当前,要特别围绕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返乡农民工等法律援助工作。要认真办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做好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刑事指定辩护工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和代理,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要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线咨询工作,为群众解疑释惑。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批法律援助申请,及时指派或者安排合适的人员办理案件,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 二 ) 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逐步扩大覆盖面、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需求,已经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全面、准确了解困难群众在民生问题方面的法律需求,推动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帮助。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综合考虑公民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服务市场价格、法律援助资源状况等因素,适度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适应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按照权利保护优先顺序和需求迫切程度,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要推动政府建立法律援助“三项标准 " 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三 ) 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是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新要求新期待,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决定自 2009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 " 主题活动。各地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完善工作制度,促进法律援助便民工作常态化。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拓宽申请渠道,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特定困难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 ( 证 ) ,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要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降低群众维权成本。要创新服务方式,减轻受援人讼累,提高服务效果。 ( 四 ) 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 法律援助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对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至关重要。要依据《条例》规定,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水平。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确保辩护质量。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提高办案质量。要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实行限时办结。要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以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为重点,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 五 ) 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援助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要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把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要在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做好理顺情绪、安定人心的工作,引导公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认真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和生产安全等社会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准确把握国家有关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妥善处理,依法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要积极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效疏导化解矛盾纠纷。要做好舆情分析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努力促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要高度警惕、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打着所谓“维权”旗号,插手我人民内部矛盾,对政府施压,与我争夺民心、争夺群众;坚决防止个别人以提供“法律援助”为名,炒作社会热点,恣意扩大事态,影响社会稳定。 ( 六 ) 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工作。 去年国务院新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决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司.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各地要根据司法部“三定 " 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要督促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指导律师协会积极协助法律援助的实施;要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服务收费,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要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规范机构设置,严格职业准人标准,规范法律援助服务,维护法律援助秩序。要加强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竞争、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要按照《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快制定法律援助配套规章,对办案程序、质量控制、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 七 ) 努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法律援助经费要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要继续推动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要推动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设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推动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经费支持力度,提高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要不断拓宽社会捐资渠道,充分发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地方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要抓住各地积极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有利时机,推动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和法律援助专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投资建设规划,促进解决地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紧张和基层法律援助办案设备紧缺的问题。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力度,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挤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全面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建设
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保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把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以更高的认识、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 ( 一 )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思想政治建设是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的根本。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广大法律援助人员。要在法律援助队伍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 " 活动,进一步坚定广大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信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捍卫者。要深人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法律援助人员进一步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打牢服务为民的思想根基。要引导广大法律援助人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属性,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 二 ) 切实加强业务能力建设。 法律援助队伍业务能力建设,事关法律援助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抓好。要切实提高依法执业的能力。法律援助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法律援助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法律政策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更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要求。要切实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对困难群众,实际上是一项群众工作,法律援助人员一定要熟悉群众工作特点,把握群众工作规律,学会做群众工作,切实提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要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参与处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是法律援助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法律援助人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准确把握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方法,依法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大法律援助队伍培训力度,落实各项培训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基础建设,提升培训效果,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服务水平。 ( 三 ) 切实加强作风和行风建设。 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行政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重要窗口,法律援助行风建设是树立法律援助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注重疏导群众情绪,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要教育广大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执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要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要大力倡导无私奉献精神,立足本职,不计名利得失,全身心投入到法律援助这一光荣的事业之中.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业纪律,引导法律援助人员把公正、廉洁作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追求,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坚决防止和杜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假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名从事有偿服务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诚关心、真心爱护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调动好、发挥好他们的积极性。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队伍的管理。确保依法执业、规范办案。
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
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领导是关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不断提高领导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 一 ) 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当地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法律援助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法律援助经费财政纳人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要深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认真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扎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改革的各项任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 ( 二 )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要大力加强与编制、人事、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大力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部门的配合工作机制,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有序通畅。要探索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衔接机制,把发挥法律援助机构自身职能作用与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 三 ) 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部署和举措,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和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司法行政机关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措施和成效,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要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典型,展现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要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 60 周年 !
|
|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