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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助推法援事业健康发展

—— 6 年办案近 190 万件  受援人超过 276 万

 

  《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规范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条例》颁布实施的 6 年,是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制度不断完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职能作用有效发挥,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作出了积极贡献的 6 年。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或民心工程,认真执行《法律援助条例》,积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力度,增加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成绩显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为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效地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6 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案近 190 万件,平均每年增长 27% ;受援人达到 276 万余人,平均每年增长 20% ;提供咨询近 1800 万人次,平均每年增长 18% 。

  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司法部制订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会同财政部等 9 部门就贯彻落实《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出台指导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对法律援助办案程序、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各地依据《条例》,对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事项补充范围和办案补贴标准等“三项标准”,建立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案件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建立完善了死刑二审案件指定辩护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目前,共有 25 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或规章,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管理以及工作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经过努力,初步形成了以《条例》为核心的法律援助法律制度体系,使法律援助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截止 2008 年底,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3268 个,其中地市和县区级机构 3234 个,除西藏等地个别县区外,全国所有的县区都设有法律援助机构。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55708 个,形成了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目前,全国共有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12778 人,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其中 80% 为法律专业毕业, 46%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不断加强。 2003 年以来,各级政府法律援助财政拨款平均每年以 30% 的幅度递增, 2008 年达到 6.7 亿元。 2005 年以来,中央财政连续 5 年对 26 个省(区、市)投入了约 2.8 亿元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案补贴。多数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 19 个省(省、市)建立了省级财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10 个省(区、市)拨付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 16 个省(区、市)建立了死刑二审法律援助案件专项经费。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与县以上各级财政拨款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形成,有力地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