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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误区
现在企业中,聘请有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例是很低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 因为许多企业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认识存在着许多误区。 一、许多企业不清楚常年法律 顾问的作用。他们认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常年法律顾问所起的作用甚微。他们认为解 决问题首先要找“人”,然后才去找“法”,最后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不得已去寻找法律 途径。由于这种思维方式,使得许多本来走上法律途径就能迎刃而解的问题变得复杂,这时法 律亦只能空叹奈何。现在法院的执行难,很大程度就是由于债权人,不断地放纵债务人的履行 期限所造成的。任何一个当事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都希望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如果出现上述 情况,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的时候,自然埋怨法律顾问无能。这时法律顾问的作用也无从谈起 。二、法律顾问通常只是做“消防员”的工作,即处理诉讼仲裁案件,以及纠纷事件,起不到 事前预防、事中保障的作用。其实法律顾问提供法律知识参与管理,使管理走上法治的轨道, 是可以使企业避免很多管理上的漏洞,客观上是为企业创造了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但这种情 况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并没有充分意识,甚至认为法的管理是累赘,没有效率;只有在出现问题的 时候才会如梦初醒,但经常为时已晚,只得抱憾。 三、将法律顾问变成“年晚煎 堆”——人有我有。有些企业将聘请法律顾问为时髦的事情,根本没有把法律顾问看在眼内, 在顾问期内根本没有沟通,只是将聘请法律顾问对外挂在嘴边。这种形式上的法律顾问,作为 一个有责任的律师,是一件非常尴尬的事情。只有企业的管理者有意识,才能改变这种现状, 否则相互之间的合作不会长久。 |
|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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