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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管辖 根据司法部发文的规定,法律援助的诉讼管辖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原则。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被告人无论是否是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居民,只要人民法院指定,并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文的指定条件,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就应该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管辖根据司法部发文的规定,法律援助的诉讼管辖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原则。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被告人无论是否是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居民,只要人民法院指定,并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文的指定条件,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就应该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非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管辖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中,除了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援助案件外,被告人自行申请的法律援助辩护、刑事代理(指在侦查阶段提供的律师帮助)、被害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代理,均由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规定:"公民在赡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条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就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属地管辖原则。根据该文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的精神,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仍实行属地管辖原则。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管辖 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实行属人管辖原则,即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这体现了方便申请人和经济、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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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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