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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

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

刑事诉讼法(节录)

律师法(节录)

残疾人保障法(节录)

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

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国家主席令第46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

供辩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二)将人民检察院的

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

,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