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首页 | 法援动态 | 法援简介 | 法援申请 | 典型案例 | “148”专线 | 法律法规 | 论坛 | |
[法律法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 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国家主席令第46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 供辩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二)将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 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