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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 得辩护。 |
|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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