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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节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一条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需要获得 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十二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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