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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

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

刑事诉讼法(节录)

律师法(节录)

残疾人保障法(节录)

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

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

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

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

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