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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司法所主动为医疗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2009 年 4 月 11 日 ,大冶市金牛镇高河村涂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所在村的吴某经营的小诊所治疗数日未见好转,在转往省级医院诊治时,病情进一步恶化,经抢救就无效死亡。 涂家老小无法接受痛苦的现实,执意认为是小诊所误诊所致,情绪激动之下邀亲戚数十人到吴某诊所讨说法…… 金牛派出所接到吴某报警后,将这一信息反馈给金牛司法所,了解案情后,金牛法律援助工作站曹晋军根据涂某家庭实际情况,本着“应援尽援”的宗旨,主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 月 27 日 召集双方当事人来所调解,邀请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予以协助。通过分别谈话了解得知,死者家属要求赔偿数额为 3 万元,且手中持有诊所方出具的 3 万元欠条。诊所方认为死者已转院,系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自知无理,已将尸体火化,无法证实所有过错及责任。欠据系经不起涂某家属打闹,在受到胁迫下所写。 了解双方真实想法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宣传有关法律,适时指出诊所方存在延误患者最佳治疗时间的过错,家属莽撞的行为不妥。诊所方才开口同意给付 15000 元,分期分批给付,但提出不以文字的形式说明自己有责任。曹进军进而将证据收集、诉讼维权、诉讼风险、判决执行等客观存在的困难一一分析,同时指出,非诉讼调解无需诉讼成本,能及时足额领到赔款等优势。家属考虑再三,同意分析意见。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加大思想工作力度,促使双方就补偿距离进一步拉近,最终诊所同意一次性支付 25000 元。 签协议过程中,具有主体资格的死者父母、妻子一时无法到达现场签字,口头委托其大嫂代为签字领款,这一做法在生活中普遍存在。为了防止诊所方思想波动及变化,及时调整调解策略,先由诊所方在协议上签字,将款项交由司法所保管,而后等待双方来所确认身份后签字认可协议内容,由工作人员亲自将赔款交付给死者父母及妻子,从而确保了法律援助申请人合法权益真正得以保障。 (据大冶市司法局材料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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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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