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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及时介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 00 九年三月上旬,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一名犯罪嫌疑人父亲的申请,请求中心为其涉嫌抢劫罪的未成年的儿子提供法律援助。 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于 1992 年 10 月 9 日 出生,在 2008 年 5 月 27 日晚 采用踢门入室的手段进入一小商亭盗窃财物,犯罪嫌疑人偷得现金二十余元,被从外回来的店主发现,拦在门口不让犯罪嫌疑人逃走,该犯罪嫌疑人为逃跑将店主打伤逃走。经鉴定店主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认为其涉嫌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被人发现时,为逃走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予以报请逮捕。 中心工作人员戴路在了解详细情况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14-16 周岁的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均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犯罪嫌疑人入室盗窃时不满十六周岁,构不成盗窃罪,也就不存在盗窃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而转化为抢劫。 考虑到此案可能有错误,要按一般程序等到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时间还未到,接待人员于是立即向中心领导汇报该案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观点后,市司法局副局长、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决定指派戴路律师提前介入,先为其提供援助。 经了解,此案现已到审查起诉阶段,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其父亲所述基本属实,又到承办该案的检查机关与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后,查看了相关法律文书,与办案人员交换了意见,因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致,没有引起办案人员足够的重视,中心工作人员又找到该检查机关主管审查公诉的负责同志,详细地分析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入室盗窃时不满十六周岁,构不成盗窃罪,也就不存在盗窃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而转化为抢劫。并附上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负责人答应集体讨论后给辩护人尽快答复。过了二天,该检察院机关与中心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认为该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决定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当天公安机关也把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释放了出来。之后,检查机关领导专程找到法律援助中心领导表示感谢,并表扬法律援助律师戴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他说:“因为有你们法律援助律师对业务的精通和对工作的负责,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检察机关的权威,使我们避免了一起错案”。 此案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介入仅一周的时间,就使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
|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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