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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市律协、各县(市)区司法局、局直属各单位、律师事务所 : 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7]22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确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黄石市、大冶市、阳新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能够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不再进行法律援助经济状况审查: (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二)农村居民 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三)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人员;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六)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七)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八)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九)其他情形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 三、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居住1年以上) 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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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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