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能拖
司法部出台文件规范法律援助,律师办完法援案件后15日内须接受审查
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接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安排合适人员承办案件。律师接到指派后,应当在3日内和受援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司法部印发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援助提出了具体的规范化要求。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但在实践中出现了部分律师不愿接法律援助案件,或接案后不尽力的情况。在调研和征求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及相关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出台了该《办法》。
接案单位须24小时内指派律师
《办法》主要对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方式、程序及管理做出规定。要求所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接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安排合适人员承办案件。
律师接到指派后,应当在3日内和受援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律师办完案件15日内须接受审查
《办法》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者,规定除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办法》规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完法援案件后,15日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委托代理协议、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等法律文书、会见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和其他有关调查材料及答辩书、结案报告等与办理案件有关的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案件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其改正。
提出建立法援工作投诉查处制度
《办法》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对于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查处结果。经调查,认为对被投诉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