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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证据原件 输掉一场官司

                      

   原告徐某到法院打官司,要求被告村经济合作社和被告叶某支付承包山上多余的毛竹 2000 根及其他树木折价款 11400

元,但遗憾的是他将一份关键的证据——合同纠纷处理协议的原件给丢了,只留下了该协议的复印件,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其

起诉。

   徐某是农民,叶某是隔壁村的农民。 1993 年 1 月 1 日,叶某承包了本村坐落在同康茂山的一块竹山,并同村经济合

作社(村合作社)订立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 10 年,自 1993 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0 日止。 1995 年 3

月 17 日,叶某在征得村合作社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承包的竹山转包给徐某经营管理,并约定转包终止时间为原合同规定时

间的前一个月。到 2002 年 11 月 30 日止,徐敏转包竹山期满,但徐某与叶某因对竹山上的毛竹和树木归谁所有产生纠纷

,后在双方村干部的主持协调下,形成了一份书面的合同纠纷处理协议,该协议由徐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刘某保管。之后,徐

某称要复印而从刘某处取走该协议,但该协议被复印后,原件丢失。

   2003 年 4 月 29 日,徐某拿着合同纠纷处理协议的复印件,来到人民法院打起官司,要求被告木城村经济合作社和被

告叶某按合同纠纷处理协议第三条支付原告毛竹 2000 根及其他树木折价款 11400 元。法院于同年 5 月 13 日对此案作出

一审判决,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同年 9 月 5 日发回重审。

   法庭向上述被告的证人出示了原告提供的合同纠纷处理协议复印件,经过辩认他们一致认为协议复印件的第 3 条与原件

不符。

   县法院最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徐某提供的合同纠纷处理协议系复印件,被告叶

某对此也已提出异议,出庭作证的证人也一致认为该协议第 3 条的内容与原件不符,证人的证言与被告的陈述一致可以采

信。原告丢失关键证据的原件,又无其他证据引证该证据,故该证据(合同纠纷处理协议)复印件的第 3 条内容,法院不

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毛竹及树木折价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003 年 12 月 25 日,龙游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

告对两被告的起诉,并由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1740 元。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