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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流产 丈夫法庭讨要 " 生育权 " 索赔遭拒

                      

   妻子先私自到医院流产,紧接着又闹离婚,深受打击的丈夫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 8000

元,法院驳回了其起诉。

   家住龙港的王某今年 28 岁,两年前结识了在一家超市上班的李某,两人于去年 10 月登记结婚。不久,李某怀孕了,

夫妻俩高兴之余,又开始着急:孩子出生后,家庭开支无疑会加大,但以两人现在的收入怕难以应付。

   经过商量后,王某到深圳同学开办的一家电脑公司打工。今年春节,王某兴冲冲地回家和妻子团聚时,妻子态度冷淡地

提出离婚,令王某头晕目眩的还在后面,妻子在他回家之前已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王某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 8000 元。他认为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法院审理认为,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男女的生育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

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王某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

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李某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其自己决定,被告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故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