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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爆炸伤人赔偿消费者 1.4 万

                      

   7 月 21 日,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某啤酒瓶炸伤消费者一案,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被判决赔偿原告王某伤残

补助金 1.43 万余元。

   2004 年 5 月 25 日,王某在田园度假村就餐,当开启啤酒时,酒瓶突然发生爆炸,他的右手大拇指、无名指、小拇指

及左手小拇指被炸伤,原告先后到区第一医院及第二医院治疗。 2004 年 9 月,经双方协商,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了

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共计 1.3 万元。 2005 年 3 月 25 日,王先生的伤情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

定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原告曾就伤残赔偿问题找到区消费者协会,但在与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伤残赔偿金一事时,双

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认为,自己同意被告一次性赔偿时,并不知道自己的手已经构成伤残。治疗完毕后,经鉴定自己的手已经构成残疾

,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被告应当予以赔偿,遂将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伤残赔偿金、法

医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 2.49 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双方已经就啤酒瓶爆炸受伤一事达成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次性给付过赔偿,原告放弃了要

求其他赔偿的权利,双方已经没有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权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在使

用被告生产的啤酒的过程中,因啤酒瓶爆炸,造成的原告伤残,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伤残等级为 10 级,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残疾补偿金为 14344 元。原告的伤残鉴定费 400 元,鉴定医疗费 157.9 元,被告应予赔偿。原告

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恤金,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坚持认为此事已一次性解决,因双方协议时不包括伤残补

助金,故法院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原告的伤残系手术后感染所致,因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