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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高空坠落致残 调解获赔 18 万 某法院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经法官多次调解,因工摔成 5 级伤残的某县某镇农民工任某,终于从某建筑工程公司得到赔偿款 189800 元。 7 月 20 日,某区人民法院收到了他寄来的感谢信。 2003 年 5 月 29 日,原告任某在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新省政府主办公楼项目部的架子班工作。当日上午,任在 7 米 多高的架子上转运材料时,脚下一根托架突然断开,从架子上跌下,导致脾脏破裂,全身多处骨折。经医院抢救,他脱离了 生命危险,但被鉴定为工伤,并构成 5 级伤残。 因与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就有关赔偿达不成协议, 2004 年 3 月 17 日,任某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各种费用 22 万多元。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他的多项申诉都不予支持,只支持他的部分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的工资、住院伙食费 等,并仅按市最低工资标准 400 多元计算,裁决对方赔付的金额仅 14733 元。他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按工伤事故处理,赔偿 20 多万元,并每月享受工伤津贴等待遇。 2005 年 6 月 21 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在审理中查明,双方就原告的工资标准及伤残补偿金等问题有争议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有原告签名的工资领条上,显示原告的月工资为 499 元。法院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的 裁决与事实有很大的出入,经审理查明被告实际每月支付原告工资 900 元,被告也承认民工日平均工资 30 元,因此,领 条上的数目并不能说明原告月工资的真实情况。另外,原告在医治期间同样享受工资待遇,法庭查明被告欠原告 16 个月工 资 14400 元,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1600 元,伤残就业补助金 32400 元,加上三个月的特殊护理费 6420 元,以 及伙食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9 万余元,工伤补助津贴和后期治疗费 96137 元。 通过法庭阐明证据及法律法规,被告认识到了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与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任某各项费用及损失 189800 元。 |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