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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外生子 妻子获精神损害赔偿

                      

   丈夫管某长期不回家,并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妻子李某怒诉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今天,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终审判决,管某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 3500 元。

   李某与管某于 1988 年登记结婚, 1990 年生有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自 1998 年以来,管某长期不回家,李

某曾收到匿名信说其丈夫在外有女人,但管某称其是生意上朋友,为此事二人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出现隔阂。 2001 年 5

月管某亲笔写下“悔过书”,面对丈夫的“悔过”,李某原谅了丈夫。然而,管某并没有因此收敛,一不顺心就对李某打骂

,并继续和他人同居,于 2005 年 2 月生育一子。

   2004 年 9 月,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管某支付精神抚慰金 3500 元。管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李某所

述与他人同居生子的事实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以离婚的直接原因系管某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所致,管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

到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

损害赔偿。现有证据载明管某与他人生育一子,足以认定李某主张的事实,管某对此提出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令人难以信

服。李某要求管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3500 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