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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场买鸡要发票 告错对象被驳回
在市场购买两只活鸡索要发票未果后,王某将某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开具发票。 近日,某区人民法院以原告告错被告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于 2005 年 4 月 30 日在某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一市场的某摊位处购买了两只散养活鸡 ,共计 4 斤,每斤单价人民币 10 元,总价人民币 40 元。原告付款后,向摊主及市场管理办公室索要发票,但均未果。 原告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在被告经营的市场购买家禽,付款后要求开具发票合理合法,被告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开具发票。 故于 5 月 16 日起诉至区法院,要求被告开具一份内容为“ 2005 年 4 月 30 日购买散养活鸡二只,每只重 2 斤,共计 4 斤,每斤单价 10 元,总价 40 元”的发票。 而被告认为,该摊位系由个体工商户于某租赁。原告是与摊主于某建立的买卖关系,应由摊主向原告开具发票。被告作 为市场的管理者,与原告之间并无买卖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原告购买活鸡后 ,该摊位的摊主作为个体工商户有能力也有义务向原告出具发票。而被告作为市场的经营者与管理者,与原告之间未形成买 卖关系,并无向原告出具发票的义务。 法院在向原告释明应向摊主索要发票后,原告仍然坚持要求被告开具发票。区法院遂判决,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 持。 |
主办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